由台灣四周每年發生的海難,油汙,救援檢討"整體救援之作業程序"與機制.
2/24日澎湖"耘海"輪在鳥嶼附近擱淺(圖一);3/10日"德祥台北"輪於北部石門外海擱淺,莫名其妙的損失一架1.2億的直升機及兩條寶貴的人命.
首先看看法源:一切救援是依照"海洋污染防治法"及其子法"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"(93.10.12.修正)進行.
我覺得:母法尚稱完善,一切的問題都出在子法上,請看:計畫第六條:
二、應變層次
環保署接獲通報後,決定所需之應變層次,由環保署召集成立「 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」或轉知相關機關,採取應變措施.
(一)第一級: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-小型外洩,由海岸管理機關或地方政府應變。
(二)第二級: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- 中等程度或顯著之外洩,由交通部(商港區域)、農委會(漁港區域)、經濟部(工業港區域)、內政部(國家公園區域)、環保署(其他海岸區域)、海巡署(海上)負責應變。
(三)第三級: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 -重大外洩,由緊急應變中心應變。
實務面上的問題:
1.一條船由"失去動力"到擱淺,期間有好幾小時(甚至十幾小時),那麼多海岸線上的監控雷達,AIS,都對這種"不在港界附近"的"突然降速"一無反應?一無警報?一無察覺?如果真的"不會發出Alarm"
那就該換裝備,加軟體了.在怎麼貴還是比好幾億的"除汙"便宜.無論如何(a)要在第一時間通訊連絡確認"是否機器出問題",也是基於海岸國對於"無害通過"的執行權.(b)在海岸線上明確"責任區",
責任區的救援單位就應"緊急備便拖船".(c)在三海浬左右就應強制以拖船推頂,或帶纜強行朝外海拖曳,務必"決戰於境外".
2.目前救援的公式都是:"等擱淺後出動直升機救人",一來時機太晚,二來既然已經擱淺,大都無"立即沉沒之虞"(除非像海研五是全速撞上礁石),那麼冒這麼大的風險出動直升機幹嘛?損己不利人,要知道剛剛擱淺時救下來的機會最大,而我們偏偏把船員都弄走了,造成救難船無法登輪掛纜繩,動俥脫困(機艙沒人).
3.第一級的應變,由"地方主管機關"環保科主其事,就好像檢驗出癌症一期時"規定"由"國術館"依法負責.海況,救難實務,潮汐,底質,專業英文溝通,統合協調層級....是縣級環保科該具備的常識嗎?
以上種種,讓我們失去"黃金救援"的時間,而在台灣海峽東北季風,強潮,大潮差,潮間帶大片礁石...等等的特性,造成歷次海難的"有救"拖延成"無救".
#海難 #擱淺 #環保 #汙染